日前,据云南省人社厅消息,根据人社部及云南省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相关意见,目前云南省对省本级新增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申报办理及信息变更流程也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其中,新增签订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具有一年以上资质方可申请,同时根据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据了解,申报签订服务协议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和每年11月(如遇节假日可顺延),医保支付类别也包括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门诊、门诊特殊检查、医疗照顾人员门诊、门诊抢救、大学生门诊等15项。
在新增申报中,医疗机构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及以上。同时还需达到诊疗科目设置、设施设备、卫生技术人员资质、人员配备等符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规定。近一年内,医疗机构不能有卫生计生、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事故。作为同一法人主体的相关医疗机构,近一年内有违规记录的,一年内不接受新增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如果申报单位为零售药店,那么零售药店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无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如申报前已经与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需服务协议执行良好,1年内无违规行为发生。
此外,此次变更也对协议终止及违约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存在《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及《服务协议》中所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的医药机构,终止服务协议,并自终止服务协议起2年内不接受签订服务协议的申请。连锁药店如年内出现违规行为的,申报签订服务协议比例在申报总数上扣减30%。
而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已签约的定点医药机构,每3年对履约能力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发现履约能力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